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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试承诺未兑现 退学费还要赔差价?
来源:优选驾校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6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晓晓)在深圳“学车难”现象已存在多时,据此前媒体报道目前由于深圳驾照考试能力有限,对于驾校接收学员报名又没有规划指引,导致目前累积了约60万名待考学员,更有千余人学车3年仍处于待考状态。因认为驾校承诺的“4个月考完所有科目”未兑现,学员李先生将驾校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退回培训费用,还要求赔偿其再培训时因驾驶培训费用上涨而产生的差额损失等共计6400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驾校向李先生退还培训费3380元及利息。李先生不服上诉,此案前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驾校承诺4个月考完未兑现

李先生诉称,2012年4月12日,他前往深圳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位于御景华城报名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双方签订《驾驶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不计学时培训,李先生必须按驾校要求的交款方式及时间等一次性缴交培训费3380元。

李先生报名参加的培训班属于“标准班”,通达公司对外进行的宣传资料上显示,“标准班”的学员在4个月内完成所有科目考试。

李先生认为,自己在报名后多次催促驾校安排考试,但驾校方面总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鉴于驾校失信违约,未能如期履行职责,于是,李先生将当时的培训合同签订方深圳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培训费用的实际收取方深圳市斑马动力汽车陪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动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解除驾驶培训合同,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3380元,赔偿其再培训时因驾驶培训费用上涨而产生的差额损失2320元、再培训时因培训学时增加、考试难度加大的精神损害赔偿500元、误工照相等费用200元和相关利息。

此案一审开庭时,通达公司辩称,通达公司和李先生之间未签订任何驾驶培训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先生提交的培训协议书为通达公司遗失文件。李先生未向通达公司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驾驶培训的事实。而另一被告驾校斑马动力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法人是2012年12月10日从前法人处接手经营的,事先不知道此事。斑马动力公司同意退款,但应按合同上的退款流程在扣除相关的损失后,再退还给李先生。该公司表示,同意在扣除深圳市车管所收取的注册费480元以及20%的报名手续费676元后,退还李先生剩余培训费2224元。

法院一审:驾校全额退款并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已履行其付款义务,通达公司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斑马动力公司作为培训费用的实际收取方,均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提供培训服务。但自李先生报名之日起至立案之日止,两被告均未向李先生提供任何驾驶培训服务,李先生据此请求解除与通达公司之间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公司应共同返还李先生驾驶培训费3380元及利息。

法院还认为,李先生称因驾校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培训,导致其需要向其他驾校报名培训并由此增加额外的培训费,但李先生目前尚未另行报名参加驾驶培训且李先生未就其损失进行举证,因此他要求驾校方赔偿其报名参加驾驶培训的差额损失2320元、精神损失费等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李先生请求二审法院判驾校赔偿他再培训时因驾驶培训费用上涨产生的差额23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李先生称,他在没有与原驾校解除驾驶培训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另行去其他驾校再次报名参加驾驶培训,车管所也不允许学员同时在两家驾校报名参加驾驶培训。因此,他无法拿出自己因驾驶培训费用上涨而损失2320元的证据,但驾校费用上涨,已经是公知的事实。

驾校方则表示,双方合同并未对涨价费用进行约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随后主持调解,但李先生表示不接受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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